是可以顺延的,根据《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最新规定,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,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,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六十天,已经按照原《条例》享受完毕三十天生育假的,可以再补享受生育假三十天,而且遇到法定节假日是可以顺延的。
但是新增加的生育假是不包括双休的,所以只是在遇到法定节假日,比如国庆、五一、春节等才会进行顺延,具体顺延方式可以咨询当地的社保部门。
根据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》第六条规定: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、婚丧假、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,所以年假是不计入产假假期的,可以等产假和生育假休完之后,再休年假。
是先休产假,再休生育假,根据《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第四章第三十一条规定: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,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,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,所以产假在前,生育假在后,但需要注意的是,两者是不能分开休的,所以先休哪个都是一样的。